买宋 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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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 (第3/3页)

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功授官。

因为“功”比较容易看到,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。

因此“授官、予爵、出禄不以功,是无当也”。

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,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。

至秦商秧变法后,更明确规定了军功入仕制度。

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,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。

在云梦秦简中有“葆子”这一名词,奏简整理小组认为与汉代的“任子”一样,虽然目前尚有争议,但从秦简中所见爵位世袭和《史记》所载“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”,王翦之子责、孙离也因家世为官的情况来看,这种荫子制度应是比较普遍的。

至于等级和俸禄的话。

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,“天子一位,公一位,侯一位,伯一位,子男同一位,凡五等也”。

根据等级裂土分封,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,并且世袭罔替。

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,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。

官僚等级制度源于世卿世禄制,但又有所不同。

充当官吏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,但已经不是世袭,他们“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,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”。

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,“官僚或官吏,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,而只是对国王负责。

国王的语言,变为他们的法律,国王的好恶,决定他们的命运”,在官僚等级制度下,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,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罢免,上下沉浮,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为标准,而是改以实物作为支付的手段。

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,因此官吏的俸禄和等级基本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,列国计量单位主要有石、盆、钟、担、斗、斛等,以不同的重量来划分等级,如秦、燕等国有五十石、百石、三百石、五百石、六百石等级差。

在以粮食作为俸禄支付的同时,对一些功高位重的人还要增加土地(食邑)的租税收入(即封君制度,除部分封君的食邑可以世袭以外,大部分在离职以后要收回)和一定数目的货币,如年俸黄金百镒、十镒、百金、千金等。

有关这些粮食和货币支付的等级、数额、级差等均已逐渐形成一定的制度。

以及考课和奖惩。

天因为下政务纷繁,由大小官吏分级分职处理,君主则高踞于上而驾驭操纵之,为了对下实行有效控制,“申之以宪令,劝之以庆赏,振之以刑罚”,于是逐渐建立和健全了考课和奖惩制度。

“岁终,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,受其会,听其致事,而诏王废置。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”。

当时实行的年终考评制度,也称为“上计”,即群臣在年终时,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,诸如垦田赋税、刑罚治安、武器装备、财政支出、户籍数日、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,写在木卷上汇编成簿册,称为“计簿”。

从秋天开始,基层官吏开始向上级官吏送交簿册,接受考核。

成绩优者,上级官长给予褒桨;成绩劣者,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责。

然后,上级官长再将各基层的簿册整理汇编成册,并将所属官吏政绩优劣和赏罚意见也编人册内上报,以供君主审核并实行奖惩。

一般地方郡一级长官和中央卿一级长官是簿册的最终汇集者,由他们直接呈送给君主进行考核。

考核工作由作为“百官之长”的“相”来协助进行。

在考核中区别优劣,优者奖赏金银、增加食邑以至升迁官职;劣者降免职务,甚至施行处分直到刑罚。

随着考课制度的完善,有时也给有过失的官员以将功补过的机会,所谓“三岁,则大计群吏之治”,即根据三次考课的平均成绩进行赏罚,以示审慎。

以后在上计过程中,又增加了主要长官应向君主推荐人才的内容,按照不同的级别规定可以推荐的人数,其目的是为了及时选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有用之才。

这是因为君主认为主官们对自己的属吏应有具体的了解,其推荐意见具有较大的可信性。

为使推荐者认真负责和保证被荐举人才名符其实,后来还普遍推行推荐者与被推荐者有连坐关系的做法,“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”。

可见,当时的上计制度已经粗具规模,包括考课、奖惩、人事升黜任免、人才推荐等方面的内容,成为定期沟通上下政务的比较固定的办法。

当然,还有封君和赐爵制。

因为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世卿世禄制的封君和赐爵制。

例如,晋文公重耳,“赏从之者及功臣,大者封邑,小者尊爵”;赵简子赵秧也曾以“克敌者,上大夫受县,下大夫受郡,士田十万,庶人工商遂,人臣隶圉免”奖励将士,激发各阶层人士奋发立功。

战国时,仅食租税的封君制得以确立,据统计,战国时的封君有101人,其中秦22人,齐4人,楚18人,赵26人,魏19人,韩7人,燕5人。

从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来看,主要是“臣之能谋励国定名者,割壤而封;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,割壤而封”。当时的封君虽然以功勋为主,但“贵戚父兄,皆可以受封侯”。

这说明以宗亲姻亲关系而跻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数,两者是并存的。

赐爵制在战国时已经普遍实行,集大成者是秦商秧变法后实行的“二十等爵制”,也称为“军功爵制”,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,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级制度,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。

爵制还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,有爵可以为官,官爵基本一致,并享有本爵所规定享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。

兹列秦赐爵制如下:

1.公士言有爵命,异于士卒,为国君列士,有爵之步卒。

2.上造言有成命于上,乘兵车(一说为步卒)。

3.簪袅以组带饰马,御驷马者。

4.不更不豫更卒之事,主一车为车右。

5.大夫列位从大夫,主一车,属36人,在车左。

6.官大夫加官示尊,领车马。

7.公大夫加公示尊,领行伍兵。

8.公乘得乘公家之车。

9.五大夫有大夫之尊,可为官长、将率,有税邑300家。

10.左庶长为众列之长。

11.右庶长

12.左更主领更卒,部其役使。

13.中更

14.右更

15.少上造主上造之士。

16.大上造有赐邑300家,赐税300家。

17.驷车庶长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。

18.大庶长更尊,为大将军。将庶人、更卒。

19.关内侯有侯号,无国邑而后京师。

20.列侯一为彻侯,其爵位上通于天子,有国邑。

为了保证赐爵制的顺利实行,秦国还设有管理爵制的专门机构——主爵中尉,可见这项制度是十分完备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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